举报大气污染有奖!峄城区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新闻发布会

作者:孔猛 王龙飞 来源:枣庄日报全媒体 2020-06-29 23:05:00

6月29日上午,峄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新闻发布会在峄城市民中心举行。在大气污染的治理中,峄城区出台规定,奖励举报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查处的大气违法典型案例。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峄城区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峄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入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空气质量,峄城区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依法治污、铁腕治污、科技治污,查处了一批典型大气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打下了良好基础。

据了解,峄城区出台《峄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奖励举报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该《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凡属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散乱污”企业、经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奖励300元/次;

(二)举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次;

(三)举报工业企业不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或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四)举报城区驻地渣土车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违规使用无渣土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渣土的,奖励1000元/次;

(五)举报城区驻地禁燃区范围内销售散煤或燃用散煤的,奖励200元/次;

(六)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奖励500元/次;

(七)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八)举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奖励200元/次;

(九)举报违法开采矿山石料及破碎加工的,奖励1000元/次;

(十)举报在城区驻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奖励200元/次;

(十一)举报流动加油车、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违法销售汽柴油的,奖励500元/次。

据介绍,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电话、邮件或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电话:0632—7712369,每日早8:30—晚10:00。

2.举报电子邮箱:yichengdqhjjb@163.com。

3.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区大气指挥部办公室)。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尽量详细,包含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企业或个人名称等基本情况,主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包括图片、影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等材料。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据了解,该《办法》自公布之日(2020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会还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大气违法典型案例:

1、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污染环境案。

2020年4月1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在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南侧车间铲车正在装载石子,料棚大门未进行关闭,附近的雾炮、喷淋也未开启,导致在装载过程中扬尘排放严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2、枣庄锦顺源贸易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0年5月1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在枣庄锦顺源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料场内存有7000吨铁精粉,并未进行完全覆盖,也未建设相应的抑尘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于2020年6月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泰至台儿庄公路项目部非法开采石灰岩案。

2020年3月,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发现,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泰至台儿庄公路项目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北山非法开采石灰岩,用于新台高速路基建设。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扣押开采机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取证,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处以罚款1万元。

4、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西各塔埠居民王某擅自非法开采页岩案

2020年4月9日,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西各塔埠居民王某擅自在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大转弯村小白山非法开采页岩,并当场制止,现场查扣挖掘机2台。

王某非法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经调查取证,区自然资源局于5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处以罚款1万元。

5、豫N86170黄牌货车脱落扬撒案

2020年6月18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小瓦屋检查点检查时发现,车辆豫N86170(黄色)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交通运输局对其处3000元罚款。

6、崔某某超载100%以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案

2020年5月24日,崔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车沿省道234由北向南行驶至底阁段时,涉嫌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被民警拦停。经检测,该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载货毛重97.41吨,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区交警大队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500元、记6分的处罚。

据介绍,5月份,峄城区空气质量现状在全市排名第四,同比改善全市第二,扭转了1至4月份排名落后的局面,进入6月份以来,受沙尘天气影响,再加上三夏麦收,由于该区空气国控站点距离麦收作业区相对较近,受麦收的影响比其他区(市)大。据市监控中心公布的数据,6月1日至14日,该区现状综合指数排名全市第6位,同比改善排名全市第5位,综合排名全市第6位。结合峄城实际,分9个领域成立了工业企业烟尘污染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区道路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城区道路洒水保洁污染防治、县乡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国省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柴油货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污染防治九大专班,分别由9个责任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在各自领域内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严肃追责问效,不断夯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区纪委监委牵头的监督问责组,对各工作督导组、“第一书记”巡查小组提请的问责线索进行责任认定、追责问责。5月份以来,对三个镇(街)、四个部门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予以全区问责通报,责令上述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14名科级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处理,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据了解,峄城区各级各部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大大气污染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强度,对发现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于“污染大”、“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公安、环保协调联动,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及时审查立案,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环境违法人员。5月份以来,全区共对82起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金额51.51万元。(记者 孔猛 王龙飞)

编辑:马园亮 责编:池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