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滕州市公交线路、客运班车等将有序恢复...

作者: 来源: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03-06 21:21:18
今日,滕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交通运输管控组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逐步恢复道路客运及公交线路的公告》。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滕州市计划2020年3月7日起,有序恢复公交线路、客运班车及客运站运输服务。各条运营线路具体恢复时间、日发送班次请及时关注各运营企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手机APP。


同时,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工作实际,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规范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的公开信》。

公开信内容如下:

一、乘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

1.14天内有武汉市、济宁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有聚集性发病情况的;
5.有发热或其他可疑症状的。

二、乘客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进入客运站、公交枢纽、站台或乘坐车辆时,必须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身份查验、体温测量等工作;
2.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时,应尽量分散、保持一定距离,车内乘客出现拥挤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候车乘坐下一辆车;
3.乘坐道路客运及公交车辆时,应分散乘坐,与司机尽量保持一定距离;须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记,未携带手机不适用手机登记的,可进行手工登记,到达目的地后主动索要并保存好当乘次发票;
4.乘车时尽量使用移动支付、刷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三、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对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或身份查验、登记的,工作人员可拒绝其乘车;对不听从劝阻或故意制造事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


对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池研 责编:池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