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出台《意见》“夜经济”有了行为规范

作者:王龙飞 来源:枣庄日报全媒体 2020-06-22 09:47:26

6月16日,市城市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夜经济”等特色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多项发展“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措施,点亮“夜枣庄”。

《意见》指出,要坚持民生为重原则。各区(市)应根据自身实际,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积极利用城市广场、步行街、闲置建筑等场地发展“夜经济”等特色经营。

要科学划定经营区域。按照“定时、定点、定区域”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商业布局特点和居民生活习惯,在符合交通、环保、市容、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要求下,合理布局“夜经济”等特色经营聚集区,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经营区域范围和规范要求,方便经营业户开展经营活动。

要允许商户适度店外经营。允许流动经营户在属地政府已划定区域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期,限时、定点经营;允许快递企业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非早、晚交通高峰期,在经营门店临时占道分拣、派送。经营区域划定应避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占压城市公共绿地,不得设置在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共服务机构周边。经营项目不得包含污染大气环境、产生噪音杂音的露天烧烤,室外烹饪、高音宣传等行为。经营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内搭建临时违章建筑,不得向绿化带、下水道倾倒垃圾杂物。

要规范经营区域卫生。夜市、早市、流动摊点及临街商户产生的垃圾,按照“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由经营业户负责清扫、收集,并投放到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收集设施内。各级环卫部门要针对重点区域配齐配足垃圾箱桶,增加清扫冲洗频次,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随满随清。

同时,要求执法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721”工作法,把服务摆在首要位置,用心服务、细致服务,主动、耐心告知商户、摊贩等店外经营、流动经营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推进柔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纠正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王龙飞)

编辑:马园亮 责编:池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