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这些案例认真看!

作者: 来源:腾冲发布 2022-10-11 10:25:49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腾冲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制裁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拒执行为的惩戒力度,特选取4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从正反两面展现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诚信履行与失信惩治的现状,倡导群众树立“诚实、厚德、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一:潘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潘某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钢管外架进行施工,后经结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潘某劳务费49672元。经法院调解,由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潘某劳务费49672元,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以后,余款19672元未按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公司负责人最初承诺限期履行义务,但随后便拒接执行干警电话,有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政府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该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一定限制,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不受理该企业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企业在生产及销售领域将会寸步难行。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然人进行惩戒,这些重要的自然人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仅所处的企业受限,个人购买机票、出国境也要受到限制,今后再注册企业或者从事别的活动,都将成为重点管控和监控的对象。

案例二:赵某与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屈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无法达成调解。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24274.65元,因屈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上门执行时,被执行人表示由其丈夫代为履行,但其丈夫态度恶劣,表示就算有钱也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屈某亦默认其丈夫行为,法院遂将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典型意义:法院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公布,使其在购买车票机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购置不动产等方面受到限制。

案例三:张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金某自愿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不愿再继续一起生活,张某遂起诉要求金某返还彩礼款及物品。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金某返还张某6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因金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被执行人金某仅履行案款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某表示愿意与张某就履行还款义务进行协商,在执行干警征求张某意见期间,金某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致执行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院遂将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到金某原住所地查找,了解到金某已经远嫁广东,通过与金某家属沟通,耐心释法明理,让金某家属了解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性。同时金某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处处受限,通过家属的劝说,最终让其家属代为将全部案款交清,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法院在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通过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教育,结合失信惩戒,迫使本案被执行人主动让家属交清案款,最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本案对于办理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困境的执行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也起到了执行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四:钏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徐某向钏某购买建材,共欠原告货款302080元,徐某先后支付钏某货款170000元,余款经钏某催收未果,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由徐某按期支付钏某货款142080元,因徐某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徐某仅履行案款70000元。经执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穷尽执行措施后以终本方式结案。因在执行过程中,徐某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将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徐某被信用惩戒后,出行、生活等多方面受到影响,为了回归正常生活状态,徐某到庭请求与钏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义务,希望法院能尽快解除其失信惩戒,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按期足额履行了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法院将被执行人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对其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使被执行人在出行、交易过程中受到各种限制,挤压了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更教育被执行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

案例五:邵某与尹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执行人邵某雇佣尹某等人到其承包的工地做工,经结算邵某需支付尹某等人劳务费共计96720元,并于2022年3月1日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后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45749元。该款经尹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便将邵某诉至腾冲法院。该案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由邵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尹某等劳务费。但眼看还款时间已过,被执行人却迟迟未履行义务,尹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邵某,邵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义务,甚至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执行法官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后来,邵某得知自己不仅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在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曝光,于是找到执行法官,要求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定之责,不能也无法逃避。该案的顺利执结,失信惩戒措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素材来源 | 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魏松 责编:马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