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6+6”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落实药店主体责任

作者:董昊骞 汪雪然 来源:海报新闻 2022-03-19 09:38:25

记者:董昊骞 编辑: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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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昊骞 实习生 汪雪然 济南报道

药店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窗口,也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在18日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药监局副局长林炳勇介绍,目前,山东省共有药店4.5万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691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药店在保障公众用药和口罩等疫情防护产品的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发挥监测“哨点”作用。

林炳勇表示,工作中,山东省药监局细化了药店六项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六项职责任务,制定了“6+6”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在落实药店主体责任方面,一是药店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和信息上报,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二是药店对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督促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三是药店要组织工作人员按规定频次在作业期间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四是药店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加强网络销售“四类药品”管理。五是药店要严格落实常规防控措施,对进店顾客要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并要求其佩戴口罩;每天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六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严格门店管理,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和疫情防控检查。

在落实监管部门责任方面,一是实施药店网格化监管,明确每家药店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确保“全覆盖、无盲区”。二是将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融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药店落实主体责任。三是采取联合约谈、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管理。四是实行“四类药品”销售“一事双查”,既查实体店,又查网络端。五是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比对相关数据,督促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六是开展药店疫情防控“雷霆行动”,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山东药监系统已派出检查人员6.12万人次,检查药店8.85万家次,对不落实防疫规定、未发挥“哨点”作用的药店,责令停业整顿并公开曝光。

另外,为落实好“四早”措施,近日,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治与专家组印发文件,就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处置期间“四类药品”暂停销售进行了明确,一是对疫情在城区发生的,城区药店“四类药品”销售服务一律暂停;二是对疫情在农村地区发生的,疫情所在县(市、区)药店“四类药品”销售服务一律暂停;三是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管控区、防范区划分范围,经疫情分析研判,可适当调整暂停服务的范围或恢复药品销售服务。期间,公众有需要“四类药品”的,建议到当地医疗机构购买。

编辑:王勇 责编:马园亮